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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冯超与孟庆文、孟大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超,孟庆文,孟大海,孟引,陈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超,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文,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大海,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引,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陈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唐颂,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冯超因与被上诉人孟庆文、孟大海、孟引,原审被告陈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冯超又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冯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