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香格里拉金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陕西世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香格里拉金花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世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香格里拉金花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孟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世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董事长。西安香格里拉金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陕西世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世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香格里拉金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世嘉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香格里拉金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195973.45元、利息11564.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及执行费316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