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司与何某某、温州××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某某,温州××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214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司,地温州市××区瑶溪镇金岙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诉人何某某与被申诉人温州××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温龙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8)66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何某某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