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高奇独任审理,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4月20日经双方同意带养一女李某梦。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上被告平时贪吃懒做,对家庭及女儿不管不问,原告于2009年12月离开夫家,回转娘家,至今未归。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带养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女儿抚养费5万元,债务35000元,原、被告各半负责偿还。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已共同生活多年,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综观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只要能够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持家,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俞高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