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琅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崔后柱与姜小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后柱,姜小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琅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崔后柱,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荣,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后柱与被告姜小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后柱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后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崔后柱承担。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唐 慧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