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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琅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崔后柱与姜小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后柱,姜小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琅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崔后柱,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荣,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后柱与被告姜小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后柱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后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崔后柱承担。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唐 慧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