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443号罪犯陈锋,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现在宁海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了(2010)甬宁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海县看守所201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锋减去拘役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