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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叶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某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