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文祥、葛雪菲等与宁波快来喜成套厨具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文祥,葛雪菲,宁波快来喜成套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保字第191-1号提请人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5号。申请人:谢文祥,海县力洋镇大塘村1组45号。申请人:葛雪菲,海县岔路镇岔路村上畈7组6号。被申请人:宁波快来喜成套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新园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战勇,总经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3273.2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快来喜成套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3273.25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