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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家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陈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2号申请人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某,系死者陈某文的配偶。被申请人陈某某,系死者陈某文的父亲。被申请人黄某某,系死者陈某文的母亲。被申请人陈某珍,系死者陈某文的女儿。申请人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2010)13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认为深龙劳仲案(2010)132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陈某珍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2006年12月30日,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陈某珍的近亲属陈某文在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属于因工致残,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已为陈某文办理了工伤保险,即使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形,支付义务人也不是用人单位。综上,深龙劳仲案(2010)132号仲裁裁决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决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向陈某文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仲案(2010)132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陈某珍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