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春玲诉被告王李港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玲,王李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尹春玲,女,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尹家村东四街*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83********。委托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李港,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王家村中安街*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80********。原告尹春玲诉被告王李港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系朋友,2009年11月4日,原告将其在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5218990250661229)交给被告办理注销。2009年11月20日两人分手。2010年2月23日,原告接到交通银行律师函,要求原告归还透支的5000元及利息。原告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被告透支。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将该款本息足额归还给交通银行。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李港书面向原告尹春玲道歉(已交付)。二、由被告王李港赔偿原告尹春玲500元(立即支付)。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春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