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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民催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金民催字第1343号 申请人: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 法定代表人:黄敦朝。 委托代理人:阮怀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DB/0101532766,出票日期2010年5月21日,出票人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49×××01,付款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100000元,收款人合肥双联机械有限公司,帐号23×××68,开户行徽商银行新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效成 审判员  马开功 审判员  何 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