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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伟强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无锡市伟强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98号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彩英。委托代理人:浦国平。被告:无锡市伟强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伟强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221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834元,由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