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洲诉孙学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洲,孙学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398号原告:马洲。委托代理人:谷祥,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洲诉被告孙学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