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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杜海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明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海笑(绰号:杜兵),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200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0年5月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抓获,同年5月1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海笑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海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杜海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在明光市、定远县,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16起,盗窃摩托车价值共计105788余元及一辆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海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杜海笑的曾经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杜海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杜海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相继在明光市、定远县,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16起,盗窃摩托车价值合计105788余元及一辆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1.2009年9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等人窜至明光市中医院院内,将段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在定远县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何某2,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5015元。2.2009年10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何某2等人窜至明光市,在车站路282号门前,将冯某停放的一辆豪爵铃木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508元;在百乐门KTV歌厅门口,将吴某1停放的一辆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600元;在中医院院内,将刘某停放的一辆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720元。后将该三辆摩托车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3.2009年10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华亚大酒店门口,将何某1停放的一辆建设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4950元。4.2009年10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何某2等人窜至明光市四马路舒新饭店门口,将姬某停放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370元。5.2009年10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何某2等人窜至明光市人民医院老住院部门口,将沈某1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865元。6.200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香格里拉小区,从车库中将停放在该处的潘某的一辆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和金某的一辆金城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金某所有的金城125型摩托车价值2065元,后将该车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7.200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龙山花园小区,将王某停放的一辆钱江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4800元。8.2009年11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永好浴池门口,将邱某停放的一辆铃木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4320元。9.2009年11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南湖公园北门处,将吴某2停放的一辆豪爵铃木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4875元。10.2009年11月10日傍晚,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在交警大队旁的巷内将李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920元;在永好浴池门口将孙某停放的一辆铃木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680元;在韩山路135号门口将杜某1停放的一辆豪爵钻豹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250元。11.2009年11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高某、何某2等人窜至明光市交通局对面甜蜜蜜网吧门口,将孟某停放的一辆金城飞豹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546元。12.200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在工商大街中医院宿舍区将简某停放的一辆豪爵铃木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064元。在工人子弟小学院内将徐某停放的一辆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850元。13.2009年11月17日傍晚,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在康民浴池门口将欧某停放的一辆金城铃木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420元;在市人民医院爱婴大楼门口将张某1停放的一辆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75元;在不夜城浴港门口将耿某停放的一辆豪爵钻豹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985元。其中两辆摩托车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14.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高某等人窜至明光市林海浴场旁一商品楼下,将杨某1停放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在长丰县销赃,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3570元。15.2009年8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何某2等人窜至定远县合蚌路正明宾馆院内,将杜某2停放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16.2009年10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杜海笑伙同管某、韩某、何某2等人窜至定远县中医院住院部大楼门口,将杨某2停放的一辆蓝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赃款被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364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冯某、吴某1、刘某、沈某1、姬某、孟某、段某、金某、潘某、何某1、吴某2、李某、孙某、杜某1、邱某、简某、徐某、欧某、张某1、耿某、王某、杨某1、杨某2、杜某2的陈述:证实被盗车辆的品牌、型号及车辆被盗的时间和地点等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杜海笑等人盗窃犯罪的事实。2.证人管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杜海笑等人盗窃犯罪的事实。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杜海笑等人盗窃犯罪的事实。4.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杜海笑等人盗窃犯罪的事实。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杜海笑等人盗窃犯罪的事实。三、物证、书证:1.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收缴及赃物追缴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海笑的身份事项。4.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发现情况(2009年11月20日中午在明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抓捕伺机实施盗窃的管某、韩某等人经过)。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海笑于2010年5月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某分局抓获归案。6.领条,证实追缴赃物情况及段某摩托车已领回。四、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六、被告人杜海笑的曾经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笑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5788余元及一辆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海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杜海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海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罚金应当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杜海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史培龙人民陪审员  朱 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