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倪国林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国林。委托代理人:岳金发、屠骏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能。委托代理人:洪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倪国林与被上诉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倪国林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国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国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刘坤审判员 李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