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莫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鲍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浩忠、夏芸,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法定监护人莫某某。委托代理人高玖菊,西安市莲湖区农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全部退还。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