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阿兴与潘长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兴,潘长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39号原告:杨阿兴。委托代理人:韩裕峰。被告:潘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阿兴诉被告潘长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阿兴撤回对被告潘长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