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振海与孙清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海,孙清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291号原告刘振海。委托代理人蒋中利。被告孙清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忠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振海与被告孙清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海撤回对被告孙清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