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甲与骆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甲,骆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骆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某某。被告骆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骆甲与被告骆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