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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甲与骆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甲,骆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骆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某某。被告骆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骆甲与被告骆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