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冀刑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齐军旗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军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冀刑执字第1228号罪犯齐军旗。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军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0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被关禁闭一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军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08年4月2日至2010年4月1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齐军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齐军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齐志勉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