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世霜与周爱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爱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爱松与被上诉人陈世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周爱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