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饶某某。被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立案受理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虚假一案,且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以其法定代表人尚未落实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之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