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与罗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保字第44号申请人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号。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人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的银行存款1131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5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