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宋业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宋业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王青松,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宋业亭,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松诉被告宋业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并就支出的鉴定费用达成承担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所支出的鉴定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2000元。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