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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宋业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宋业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王青松,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宋业亭,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松诉被告宋业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并就支出的鉴定费用达成承担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所支出的鉴定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2000元。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