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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凤云与屠友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云,屠友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吴凤云,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屠友常,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云与被告屠友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