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凤云与屠友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云,屠友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吴凤云,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屠友常,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云与被告屠友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