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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36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现借期已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一直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6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原告应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梁秀凤未经王某某授权以王某某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起诉不是原告王某某的行为,因此,将王某某列为本案原告不适格,应依法驳回梁秀风以王某某名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秀凤以王某某名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