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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黄胜波、陈仕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胜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黄胜波。委托代理人:陈仕信。申请人黄胜波要求宣告黄进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进福,男,1948年11月2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门堂横巷4弄3号。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系黄进福之子。黄进福因长期酗酒,慢性病缠身,2009年离婚后独居,又因分家析产之事,使黄进福精神失常,先后于2009年11月19日、2010年3月22日、2010年6月3日住院治疗,诊断为肝性脑病、继发性癫痫等,至今未愈。申请人从外地回来发现其已言无伦次,无法辨认自己的亲人,现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宣告黄进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黄进福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黄进福目前有血管性痴呆(边缘智力),受其疾病影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出完整、正确意思表示,或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步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