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云清、陈勇等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清,陈勇,陈军,陈莉莉,西安百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清,系西安开元商城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云清,简况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西安秦川机械厂工人。委托代理人王云清,简况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莉,无业。原审第三人西安百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1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上诉人王云清、陈勇、陈军、陈莉莉因委托代理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文龙的委托代理人姜金凤、被上诉人武平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新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武平安、余文龙(家)东西相邻,武平安居东、余文龙居西。武平安(家)之西、余文龙(家)之东原系村组通道,约3米,1983年村组统一规划道路时(该路)弃用。当时村组修建了新路,并对因修路占用而导致的庄基尺寸不够以及村组其他应划分宅基的,统一在他处另行划拨了庄基。村组规划的新路经过余文龙家老庄基的中间和北边,现余文龙家庄基南北各被占了一部分。余文龙称村组将其宅基东边的过道补偿给其,并于1986年正式划拨,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而余文龙家老庄基因修路占用后的东西宽度仍大于统一划拨的宽度。武平安家庄基在修路时亦被部分占用,其宅基宽度8.7米,低于统一划拨宽度。1992年街道办事处普查时,余文龙家宅基登记的东西宽为12米,武平安家宅基登记的东西宽为10.14米,而武平安就加宽部分缴纳了相应的庄基使用费。现武平安的东邻已建成房屋,而武平安、余文龙均为老宅的原始状态。2009年3月份,因老房年久失修,武平安准备盖新房,此时余文龙出面阻挡,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调解均无结果。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歇驾寺村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歇驾寺村支部委员会出具了处理意见,认为武平安的宅基东西宽为10.14米,其西侧通道其余部分为村组防洪排水之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第七国土资源所盖章并写明同意村组处理意见。2009年7月,武平安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称,本村村民的宅基宽度均为10.14米,而自己的宅基只有8.7米。由于宅基过窄,导致楼板无法放下。现自家的旧土木结构房已成危房,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要求拆除旧房建新房。之前,经村组报批,街道办事处同意将自己的宅基扩宽至10.14米,将西侧道路的1.44米作为自己的宅基。自己在施工时,俞文龙称该道路已划归其家使用,予以阻挡,经多方调解无效。请求:判决俞文龙不得阻挡建房。俞文龙辩称,1983年村组修路时占用了自家部分庄基,其时,村组就将自家宅基东边的过道补偿给自己,并于1986年正式划拨,自家庄基东西宽16.6米,东至武平安家西山墙墙皮,自家东侧道路属自己所有。不同意武平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平安之西、俞文龙之东原村组的3米通道,其中临武平安西山墙墙皮的1.44米,系本案诉争之场地,此1.44米的使用权归属是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查明的事实有1、1992年街道办事处庄基普查时武平安登记的宅基东西宽10.14米。2、武平安旧屋所占宅基东西宽度为8.7米,低于统一划拨的宽度而俞文龙家老宅基因修路占用后的东西宽度仍大于统一规划的宽度。3、武平安的东邻已建成房屋。综上分析,本案诉争之1.44米的使用权归属武平安所有。俞文龙辩称该诉争之地已于1986年正式划拨与其,但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辩称不予采信。现武平安诉请判令俞文龙不得阻挡其建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武平安在东起其东临西墙,东西宽10.14米内建房被告俞文龙不得阻挡。本案诉讼费100元,武平安已预交,由俞文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俞文龙。宣判后,俞文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诉讼过程中,武平安始终未出示过其已获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土地归武平安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法院对自己提供的证明武平安持有的原国土资源所的证据无效的证据,不予质证,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武平安的诉讼请求。武平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俞文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武平安提供的“宅基地有偿使用一览表”显示:武得常宅基东西宽10米。该一览表为复印件,且无相关批复文件及档案。二审诉讼期间,俞文龙提供2009年10月19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第七国土资源所的证明:“歇驾寺村委会前后两届对武平安、于文龙双方争议的决定均属违法行为,不予支持,此日前所盖章无效(武平安)。”武平安向本院提交了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歇家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7月8日的证明,“兹有二组村民武德长的宅基1991年在镇庄基地有偿使用时,将武德长的老庄基地宽8.7米调整为10米。镇上开的有票,因年久不慎将票据丢失,特此证明。确权档案保存不妥,丢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在该证明上签署“1991年原灞桥镇政府曾在歇驾寺村进行过宅基地有偿使用。”俞文龙接着又向本院提交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2010年8月9日的证明,“经核查,2009年10月1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第七国土资源所已认定歇驾寺村委会前后两届对武平安、于文龙双方争议地块的决定均属于违法行为,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们给歇驾寺村委会给本村村民武德长(武平安之父)出具的证明上,即2010年7月16日所签意见、所盖公章(1991年原灞桥镇曾在歇驾寺村进行过宅基有偿使用,盖有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撤销。所盖公章无效。”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武平安与俞文龙的争议,实际上是对属村组所有的3米通道中的1.44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武平安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受理并予以判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武平安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免受。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国 强审判员 王 康 喜审判员 姜亦君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