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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凤兰犯容留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凤兰(曾用名王美弯),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广西田东县,身份证号码:4526231983********,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作登乡坡圩村六定屯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3月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兰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凤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凤兰在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街古庙巷开设“英皇浴春阁”按摩院,容留杨彩葵(13岁)、罗丽红、黄芯怡等人在该按摩院内卖淫,被告人王凤兰每次从中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费用。2009年12月18日晚,李永东在“英皇浴春阁”内嫖宿杨彩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而被告人王凤兰当时在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凤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凤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辩称其不知道杨彩葵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凤兰在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街古庙巷开设“英皇浴春阁”按摩院,容留杨彩葵(13岁)、罗丽红、黄芯怡等人在该按摩院内卖淫,被告人王凤兰每次从中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费用。2009年12月18日晚,李永东在“英皇浴春阁”内嫖宿杨彩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而被告人王凤兰当时在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永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2月18日晚,其在锦江工业园的工地吃完饭后觉得无聊,突然想去找“小姐”嫖娼,其以前听朋友说过,在古庙巷里的按摩店里“小姐”多,所以其就坐公车到车站的拐弯处下车,步行到古庙巷的英皇浴春阁。其到的时候看到大厅里有几个‘小姐’聊天,其进去后老板娘就问,是准备洗头还是按摩,其当时就问老板娘有没有特殊服务,她说有,其就问她价钱,她说‘快餐’要100元,其当时就同意了。她问其看上大厅的哪个‘小姐’,其当时看中一个上穿白色羽绒服的小姐,然后其就直接把她带上美容店的四楼的一个房间,我们进去之后就各自脱光衣服发生性关系了。其在嫖娼之前没有问过杨彩葵的年龄,她也没有告诉其,其想一般她们出来做的一般年龄都不会小,当时看她觉得约有16-17岁左右。经辨认,李永东辨认出“英皇浴春阁”的老板娘就是王凤兰。(2)证人杨彩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2月18日8点钟左右,其和几个姐妹在“英皇浴春阁”一楼等生意,所谓的生意就是等有人来嫖我们,后来来了一个35岁左右的男子到店里来,这个男子到店后就问老板娘有没有性服务,老板娘就指着其和另外几个卖淫女告诉这个男子说让他随便挑选,还说“快餐”每次100元,包过夜300元,所谓的“快餐”就是做爱。这个男子看了一下我们,他选中了其,叫其上楼上的包厢和他做爱。其把他带到楼上四楼的第一个包厢后关上门,然后其对这个男子说让他先付嫖资后才做爱,这个男子没说什么就在他身上的钱包里掏出一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给其,其收好钱后把自己身上的所有衣裤都脱掉,并拿出其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避孕套让这个男子戴到他的阴茎上,然后他就趴到其身上用他勃起的阴茎放到其的阴道内抽插。其在“英皇浴春阁”里卖淫,老板王凤兰当然知道,她开设这个店的目的就是为了招揽嫖客到店里和我们这些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然后她提供房间做为活动场所,等性交易完成后收取好处费。老板王凤兰规定每做爱一次收费100元钱,外出包夜一晚300元钱,嫖客有时候是直接和我们谈价,有时候是和老板王凤兰谈价,平时都是我们先收好嫖资,在我们和嫖客进行性交易后,如果是完成一次性交易要交给老板王凤兰30元钱,包夜一晚回来后交50元钱,她一个晚上可以在我们这些卖淫女身上得到300元钱以上的好处费。在和被抓获的男子做爱前,其没有把真实年龄告诉对方,他也没问到。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小姐平时都有四、五个人在店里一楼供嫖客挑选,我们平时都是以外号相称,如“阿红”等,她们的名字其不知道。王凤兰以前问过其的年龄,但是其没有说过,她也没有再追究。经辨认,杨彩葵辨认出“英皇浴春阁”的老板娘就是王凤兰,黄芯怡就是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女孩,罗丽红就是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女孩“阿红”。(3)证人罗丽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英皇浴春阁”按摩店是以按摩为幌子,实际上是为客人提供性交易的场所,是真正的“鸡店”。老板王凤兰规定,到店里嫖娼的客人每做爱一次收费100元钱,外出包夜一晚300元钱,嫖客有时候是直接和我们谈价,有时候是和老板王凤兰谈价,平时都是我们先收好嫖资,在我们和嫖客进行完性交易后,如果是完成一次性交易要交给老板王凤兰30元钱,包夜一晚回来后交50元钱,她一个晚上可以在我们这些卖淫女身上得到400元钱以上的好处费。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老板王凤兰当然知道,她开设这个店的目的就是为招揽嫖客到店里和我们这些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然后她提供房间做为活动场所,等性交易完成后收取好处费。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小姐平时都有四、五个人在店里一楼供嫖客挑选,我们平时都是姐妹相称,其不知道她们的名字也不知道她们是哪里人,其平时都叫她们“阿欣”、“小凤”、“芯怡”。经辨认,罗丽红辨认出“英皇浴春阁”的老板娘就是王凤兰,杨彩葵就是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女孩“肥妹”,黄芯怡就是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女孩“芯怡”。(4)证人黄芯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二年前缀学后到社会上做事,经常到“英皇浴春阁”按摩店从事按摩卖淫活动。“英皇浴春阁”按摩店的老板刚在一个多月前接手经营,老板是田东人,名字叫王凤兰,我们平时都叫她“兰姐”,按摩店位于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路古庙巷。按摩店是以按摩为幌子,实际上是为客人提供性交易的场所,是真正的“鸡店”。老板王凤兰规定,到店里嫖娼的客人每做爱一次收费100元钱,外出包夜一晚300元钱,嫖客有时候是直接和我们谈价,有时候是和老板王凤兰谈价,平时都是我们先收好嫖资,在性交易完后,如果是完成一次性交易要交给老板王凤兰30元钱,包夜一晚回来后交50元钱,她一个晚上可以在我们这些卖淫女身上得到400元钱以上的好处费。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老板王凤兰当然知道,她开设这个店的目的就是为招揽嫖客到店里和我们这些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然后她提供房间做为活动场所,等性交易完成后收取好处费。平时都是“肥妹”在店里吃住,其和罗丽红也偶尔会在那里吃住,别人叫罗丽红“阿红”,别人叫其“芯怡”。经辨认,黄芯怡辨认出“英皇浴春阁”的老板娘就是王凤兰,罗丽红就是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女孩,黄彩葵就是和其在“英皇浴春阁”卖淫的女孩“肥妹”。(5)现场照片说明: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从“英皇浴春阁”按摩院杨彩葵处扣押了嫖资人民币100元及安全套一个;杨彩葵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7)田东县公安局东公(治)行决字(2009)第11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证实了2009年12月18日20时许,李永东在田东县平马镇中山街古庙巷“英皇浴春阁”内与杨彩葵卖淫嫖娼,而被田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拘留并罚款300元。(8)杨彩葵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杨彩葵的出生身份情况,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9)被告人王凤兰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凤兰的出生身份情况。(10)被告人王凤兰供述:其经营“英皇浴春阁”按摩店,有普通的按摩、洗发服务,如果来的客人要求特殊服务,我们店内的服务员也给他们做特殊服务。不管是普通的按摩、洗发服务还是特殊服务,所得的服务费其都收取一定的费用。普通的按摩、洗发服务的费用是每人30元,服务员分得15元,其分得15元。如果是特殊服务不管是多少费用其都收取20元、30元这样,剩下的钱全部归服务员所得。所谓特殊服务就是卖淫嫖娼,也就是为来消费的人提供性服务。在其店内有两个服务员一直在店内住宿,她们一个叫“艳丽”、一个叫“黄秀”。“艳丽”是公名,她告诉人她是凌云县人,但她具体是哪里人,真实姓名、年龄其不知道,她也没有告诉过其。“黄秀”的情况一样。“艳丽”、“黄秀”在店内作普通的按摩、洗发服务,如果有客人要嫖娼,她们也卖淫。还有几个服务员她们平时不在其店内居住,有客人要嫖娼时,其就打电话通知她们到店内,她们卖淫后,其也在她们卖淫的收入中收取20元、30元不等的费用。她们的化名是“阿红”、“阿欣”等,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但是其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住址。“阿红”、“阿欣”她们不懂按摩、洗发服务,专门卖淫。其经营“英皇浴春阁”按摩店目的就是赚钱赢利,在服务员卖淫嫖娼中其平均每天收得50-100元这样,算起来其总共在服务员卖淫嫖娼中向她们收取得4000多元人民币的费用。2009年12月份某日晚上,天黑了,其离开按摩店去附近的商店购买面条等东西,准备给店内的服务员夜宵。大约20时左右,其回到按摩店,当时店内有一个男子和我们店内服务员聊天,那个男子已经喝酒了。他和店内的服务员聊了有十分钟这样,那个男子就带店内的“肥妹”上楼。过了几分钟这样,你们公安人员就来检查,有公安上楼检查时,那个男子和“肥妹”就被带下楼来了。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兰目无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中一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凤兰辩称:1、其不懂杨彩葵的实际年龄,当时她没有提供身份证明,且长相像成年人;2、其不懂法,该按摩店刚开张一个月,没有获利,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该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凤兰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王凤兰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凤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韦良慧审判员  黄家才审判员  杨本干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农家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