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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亚西泽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航天鑫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亚西泽科工贸有限公司,西安航天鑫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17号原告:陕西亚西泽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斜七路太白新苑B座1604室。法定代表人:陈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晴,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蓁娟,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航天鑫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1号东新世纪广场11层23号。法定代表人:李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岁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西泽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天鑫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西泽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亚西泽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承担(己缴纳)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