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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虞市纵横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欧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纵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欧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82号原告:上虞市纵横纺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865692-0)。住所地:上虞市章镇新龙村。法定代表人:刘吉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丽萍。被告:绍兴县欧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0975258)。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大生村。法定代表人:杨胜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纵横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欧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欧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欧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纵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欧达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