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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汪海滨、汪海峰等与卢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海滨;汪海峰;汪某;吴先华;卢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0-1号原告:汪海滨,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汪海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汪某,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吴先华,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卢旺明,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滨、汪海峰、汪某、吴先华与被告卢旺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滨、汪海峰、汪某、吴先华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卢旺明所有的皖C×××××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滨、汪海峰、汪某、吴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卢旺明所有的皖C×××××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