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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苏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苏某某因与申请人感情不和发生纠纷,于1987年10月间离家出走,与家人中断联系,申请人虽经多方寻找,仍无被申请人的音信,现请求宣告苏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苏某某,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原住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雅××号,与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苏某某于1987年10月间离家出走,其后即杳无音讯,申请人经多方寻找,未能发现苏某某行踪,现苏某某下落不明已逾二十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2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苏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苏某某于1987年10月间离家出走,经申请人陈某某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苏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陈某某为失踪人苏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麻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