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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海峰与蔡友华、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友华,赵海峰,赵修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友华,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峰,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修权,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蔡友华因与被上诉人赵海峰、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友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友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蔡友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蔡友华负担。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