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严立进与董倩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立进,董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初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严立进。被执行人:董倩香。申请执行人严立进与被执行人董倩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温泰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董倩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严立进子女抚养费3万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董倩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房产、土地及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倩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倩香采取强制司法拘留十五的决定。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司法拘留措施,目前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以终结。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初字第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