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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林丽华、金宗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林丽华,金宗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61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负责人:姜萌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春、毛梦思,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华,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金宗煌,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诉被告林丽华、金宗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林丽华偿还欠款本金96777.63元及利息、滞纳金合计58687.47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为40933.46元,滞纳金为17754.01元)、服务费等其他费用1520.58元,以上共计156985.68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之后的违约金根据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5%按月计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白金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信用额度3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还款违约金(该收费项目原称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5年8月27日,最后一次分期账单入账7124元、18226.66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尚欠透支本金96777.63元、透支利息40933.46元、分期手续费1520.58元。还款事实2016年11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6777.63元还款违约金按透支本金5%一次性计收为4838.88元4838.分期手续费1520.58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为40933.46元,从2017年7月1日起,以透支本金96777.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777.63元、还款违约金4838.88元、分期手续费1520.58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为40933.46元,从2017年7月1日起以透支本金96777.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付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林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钦法人民陪审员黄纪安人民陪审员毛海青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曾新伊?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