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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聚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上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上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新聚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上官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官某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并于同日受理。2010年8月3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张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某某起诉称:原告于2009年1月24日、2010年1月26日为被告向俞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和54000元提供了担保,2010年7月15日原告归还俞某某担保款80000元及法院受理费1000元。2009年9月28日,原告为被告向徐某借款50000元提供担保,于2010年7月21日归还给徐某担保款36000元。原告合计为被告归还担保款117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担保款人民币1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官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张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与俞某某的借条两份,证明原告对被告借款向俞某某提供保证的事实;2、(2010)绍新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告应当归还俞某某人民币8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1000元的事实;3、2010年7月15日俞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归还俞某某担保款80000元的事实;4、被告与徐某借条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借款向徐某提供保证的事实;5、2010年7月21日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归还徐某担保款36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4,系被告上官某某与俞某某、徐某签订的借款凭证,载明了借款人、保证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等内容,能够证明借款、保证等情况;证据2,系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够证明原告应当承担80000元担保款及诉讼费1000元;证据3、5,系出借人出具的收条,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向俞某某、徐某归还人民币116000元。鉴于该证据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时一并送达给了被告上官某某,被告上官某某未提出异议,又不到庭质证,其行为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张某某所举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可信,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院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1月24日、2010年1月26日,被告上官某某分别向向俞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和54000元,原告张某某向俞某某为被告上官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2010年7月7日,经新昌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张某某同意归还俞某某担保款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2010年7月15日,原告归还俞某某担保款80000元。2009年9月28日,被告上官某某向徐某借款50000元,原告张某某向徐某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2010年7月21日,原告归还给徐某担保款36000元。原告合计为被告归还担保款116000元。2010年8月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张某某依法已经向出借人俞某某、徐某履行保证责任共计116000元,有权向债务人即本案被告上官某某追偿,原告张某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中的(2010)绍新商初546号案件受理费1000元,应当视为张某某作为保证人在诉讼法上的义务,无权向被告要求追偿。被告上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官某某返还张某某人民币11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上官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0元,依法减半收取1310元,由张某某负担25元,上官某某负担12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张珍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吴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