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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汤建峰与周文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峰,周文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虎民初字第0740号原告汤建峰,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刚,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牛(又名周文元),男,1960年7月24日生,汉族。原告汤建峰与被告周文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建峰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建峰诉称,2009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文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被告周文牛向原告汤建峰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载明:因有周文元借汤建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该借条落款签名为周文元。因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文牛未及时归还原告汤建峰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又因原、被告双方对于还款期限并无约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内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文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建峰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周文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207401021。审 判 长  杨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罗财根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