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哲秀英与吕院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哲秀英。委托代理人吕院贤,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院生。委托代理人吕富荣,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哲秀英诉被告吕院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哲秀英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哲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