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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蒋美娣与童莹、童冠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娣,童莹,童冠军,夏建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蒋美娣。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告:童莹。被告:童冠军。被告:夏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娣诉被告童莹、童冠军、夏建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后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美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蒋美娣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