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蒋美娣与童莹、童冠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娣,童莹,童冠军,夏建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蒋美娣。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告:童莹。被告:童冠军。被告:夏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娣诉被告童莹、童冠军、夏建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后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美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蒋美娣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