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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周某某,温州××××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马某、潘某某。被告:陈乙。被告:陈丙。被告:周某某。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乡××村。法定代表人: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周某某、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乙、陈丙、周某某、温州××××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乙、陈丙、周某某、温州××××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芳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4号温州市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关于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周某某、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21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211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陈乙名下位于温州市温金路1弄4号拆迁后的安置房(拆迁资料档案号:b2-141,建筑面积107.33平方米)。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