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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菲勒与金鹏飞、戴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菲勒,金鹏飞,戴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6号原告陈菲勒。被告金鹏飞。被告戴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菲勒与被告金鹏飞、戴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菲勒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菲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陈菲勒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