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菲勒与金鹏飞、戴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菲勒,金鹏飞,戴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36号原告陈菲勒。被告金鹏飞。被告戴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菲勒与被告金鹏飞、戴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菲勒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菲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陈菲勒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