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陆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