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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陆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