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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茅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凤丽与十堰市艺术剧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丽,十堰市艺术剧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茅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丽,女,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郧县人,住十堰市。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本院依据2000年4月29日十堰市茅箭区公证处作出的(2000)十茅证经字第49号公证书,于2001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1)茅执字第9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居委会的原办公楼第*层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并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第一间59.97平方米过户给案外人徐春利(身份证号42032********),第二间59.969平方米过户给案外人王海力(身份证号),第三间50.471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身份证号)。2008年1月28日我院作出(2001)茅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居委会的原办公楼第*层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并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第一间40.88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第二间59.969平方米过户给案外人尹定菊(身份证号),第三间69.561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2010年8月15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凤丽650000元,于2010年9月22日前将款汇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申请执行人徐凤丽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十堰市××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居委会的原办公楼第二、三层返还给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办理完毕解除上述房屋的抵押手续,现该房屋已经返还,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三层第一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春利,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王海力,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50.4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的产权过户给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二、将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二层第一间40.88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尹定菊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69.56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的产权过户给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陈丹萍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韬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卷)(2001)茅执字第92-6号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徐凤丽申请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借款一案,我院作出的(2001)茅执字第9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审查,为防止财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三层第一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春利,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王海力,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50.4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二、查封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二层第一间40.88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尹定菊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69.56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0年8月29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韩西蒲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韩西蒲、张雄、陈丹萍、刘曙光。案件主审法官:刘曙光书记员:计妍评议申请执行人徐凤丽与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公证执行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徐凤丽,女,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郧县人,住十堰市富康花园25栋。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执行的过程:本院依据2000年4月29日十堰市茅箭区公证处作出的(2000)十茅证经字第49号公证书,于2001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1)茅执字第9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居委会的原办公楼第三层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并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第一间59.97平方米过户给案外人徐春利(身份证号4203219730219),第二间59.969平方米过户给案外人王海力(身份证号420302198811301282),第三间50.471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身份证号422622196109230343)。2008年1月28日我院作出(2001)茅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将将被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居委会的原办公楼第二层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并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第一间40.88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第二间59.969平方米过户给案外人尹定菊(身份证号422623196703035125),第三间69.561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凤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称:本案无执行证书,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2009年6月3日我院作出(2001)茅执字第9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被执行人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中院可能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本案有可能执行回转。需要合议的问题是否一、查封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三层第一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春利,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王海力,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50.4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二、查封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二层第一间40.88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尹定菊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69.56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韩西蒲:该案案情复杂,如果被执行人的异议被中院支持,那么就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为防止将来执行回转不能,应该查封上述房产。张雄:同意韩局长的意见。陈丹萍:同意韩局长意见。韩西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可以查封。合议庭统一意见:一、查封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三层第一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春利,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王海力,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50.4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二、查封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20号6幢的原办公楼第二层第一间40.88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二间59.97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尹定菊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第三间69.56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徐凤丽,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