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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