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许某某管辖裁��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朱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许某某自2003年起就一直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做节能灯生意,并于2009年4月办理暂住证,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故不应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且原告对该项事实并无异议,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