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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南辛镇西鲁源村民委员会与曲阜市南辛镇人民政府、刘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南辛镇西鲁源村民委员会,曲阜市南辛镇人民政府,刘宏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曲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曲阜市南辛镇西鲁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德民,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明莉,。被告曲阜市南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兴武,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茂顺。委托代理人庞冬生。被告刘宏伟,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民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徐登超、田运东。原告曲阜市南辛镇西鲁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曲阜市南辛镇人民政府、刘宏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明莉、被告南辛镇政府委托代理人王茂顺、被告刘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登超、田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原尼山乡人民政府为发展集体经济,引进圣信果茶厂项目,厂址选在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占地9.9亩。由原尼山乡政府投资建设。建成后即闲置,一直由我村一村民看管。2000年12月,原尼山乡并入南辛镇,2005年因拖欠工程款,圣信果茶厂被查封。南辛镇政府为偿还自己的债务,私自将所有权属于我村委的集体土地出售给刘宏伟。现我村委新农村规划需要使用我村自有的的土地,刘宏伟却以自己已经购买为由,漫天要价,严重侵害我村的集体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南辛镇政府与刘宏伟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由二被告返还土地拆除附属物。被告南辛镇政府辩称:南辛镇是2000年由原南辛镇、尼山乡合并而成。合并前,尼山乡负债近2000万元。我们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债务。为减轻债务,我们将果茶厂抵押给了债权人。具体的事情现任领导班子不是很清楚,我们愿意在法律范围内处理纠纷,如因我们的过失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我们愿意依法承当责任。被告刘宏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土地权属原属南辛镇,泗水法院查封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我与南辛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南辛镇政府捆绑处理该宗土地及资产是独立主体的民事行为,原告也应当知晓,原告称南辛镇政府无权处理无法律根据。我与与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没有侵害原告权益,应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尼山乡人民政府在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立了圣信果茶厂,该厂占地9.9亩,未投入生产即闲置至今。并由原告安排一村民看管。2000年12月,原尼山乡并入南辛镇,2005年,圣信果茶厂因南辛镇政府与他人的民事纠纷被泗水县人民法院查封。2009年7月30日,南辛镇政府刘宏伟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了“乙方(刘宏伟)偿还南辛镇政府75000元的债务;乙方一次性交齐人民币75000元后,圣信果茶厂的土地权属及地上附属物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原地上进行改造”等内容。刘宏缴纳了上述75000元后对相应的土地及资产进行了占有,并植入部分树苗,但未依法取得任何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权属确认手续。2010年5月,原告因新农村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各方对土地权属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以南辛镇政府无处分权却将原告所有的土地出售给刘宏伟,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为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协议无效,并由二被告返还土地,拆除附属物。另查明,圣信果茶厂厂址在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区域内,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亦未办理相应的土地权属变更及房屋规划、确权等手续。涉案土地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也无有效的交易及征用信息在土地管理部门即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上述事实,由协议书一份、公证书一份、曲阜市国土资源局证明一份、南辛镇政府文件一份、泗水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已经记录在卷,足以印证。本院认为,土地权属中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将土地所有权出售给个人的权力。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国家也有明确的限制。南辛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已经通过将涉案土地的进行征用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了出让的权力;也不具有因其是集体土地所有人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的任何条件。其行为性质显然属于无权处分。涉案土地在南辛镇××行政村范围内,在涉案土地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也无有效的交易及征用信息在土地管理部门即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前提下,曲阜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足以认定其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的权益。圣信果茶厂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又没有办理相应的建设规划、房屋及林木确权的前提下,其存在的正当性本身就存在瑕疵。南辛镇政府采用与土地管理法规相抵触的方式与刘宏伟签订的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刘宏伟虽然已经对涉案场地进行了占有,但其占有和其主张的买卖关系并不能使其对争议场地构成善意取得,其在该土地上栽植的附属物也应当清除。原告作为合法权利人,主张二被告返还土地并清除附属物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支持。刘宏伟所做的“涉案土地权属原属南辛镇,泗水法院查封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我与南辛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南辛镇政府捆绑处理该宗土地及资产是独立主体的民事行为,我与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没有侵害原告权益”的辩解,其提交的调查笔录存在重大的瑕疵,又无其他证据对抗原告主张的合法性,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刘宏伟作为转让协议的的当事人,其可以向无权处分人即南辛镇政府另行主张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阜市南辛镇人民政府与刘宏伟于2009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二、被告刘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占有的位于原圣信果茶厂土地范围内迁出,并清除新增的全部附属物及设施。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三份,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启军审判员  赵世友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