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王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月亮与杨永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亮,杨永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32号原告张月亮,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永丽,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亮诉被告杨永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储学雨审判员 刘洪利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