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吉高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启东市阿尔法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启东市阿尔法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吉高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启东市阿尔法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焦宗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财务部长。申请人启东市阿尔法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GA/0108382904,出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吉林东光瑞宝车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吉林市全兴塑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启东市阿尔法阀门有限公司,支付单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高新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启东市阿尔法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