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2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区××路。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12月22日,票据号码04769344,票据出票人宁波丽晶时代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金晨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出票金额人民币205133.50元,付款行为中行宁波市鄞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百度搜索“”